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面面观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结构”。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为了在现实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发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专长,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通过的各项决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更充分更准确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真正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我们对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1、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模
按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但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一届全国人大到五届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规模变化较大,呈逐步增加的趋势。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79人,其中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14人;二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维持79人不变,但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则增至17人;三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1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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