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接待群众制度是指在人大代表、委员和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定、条件、方式和程序,维护人大形象,增强人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人大代表、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接待水平。
人大代表、委员和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工作需要或群众来访要求接待;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能够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只接待属于自己代表、委员或工作范围之内的群众。
人大代表、委员和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接待群众:
面对面接待:
在特定的接待室内,与来访群众进行谈话;
根据人大代表、委员或工作日程安排,确定接待时间;
要注意谈话的语言、方法和对群众的态度;
不能涉及个人私利,不能接受任何礼品;
要记录接待内容和结论,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群众约见:
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的要求,安排与群众约见;
可以约见来访群众中的代表、骨干或代表性人物;
约见安排要提前通知,时间、地点和人数要确认;
要有明确的约见议题和工作要求,不能随意发挥;
议题和结论要书面记录,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约见结果。
人大代表、委员和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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