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
XX市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布实施两年多,应当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说明粮食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者的立法旨意,就是从立法的高度疼惜农夫的利益,调动农夫的种粮主动性,维护我国的粮食平安。因此,《条例》作为特殊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疼惜农夫的利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然而,《条例》公布实施后的两年多的实践,也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提出来共同争辩,以便《条例》更趋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
一、“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
《条例》赐予包括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管理职能。涉粮管理部门如此之多,这说明立法者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重视的程度。按理说,如此众多部门管理单一商品的市场流通,这一商品市场就应更加有序规范。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多头执法监管,其行政效率往往低下,执法效益未必良好。例如,对“无证收购”的查处,工商部门既可以“查”,也可以“处”。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只可“查”,却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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