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探索
一、山林权属纠纷的起因
1982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就产生了责任山(承包山)和自留山,除集体外,个人也拥有了对山林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在对山权权属进展划分时,按照“林业三定”原那么及相关政策,由政府给重新分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展了登记造册,并颁发了相应的的自留山使用证或承包合同书。但由于当时时间短、任务重、条件艰辛,加上一些方法上的粗放和工作上的麻痹,难免出现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等种种现象。假设干年后,林农在对这些山林进展经营和收益时,很多矛盾便爆发了出来,从而形成了山林权属纠纷。事实上,这类纠纷是因他人的侵权而导致,而非行政治理而引起。
二、人民法院对审理山林权属纠纷适用法律的演变
199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以后,重新标准了山林权属纠纷确实权、复议和诉讼途径,非但凡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和裁判形式上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
㈠立案程-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文秘网!序上的变化
《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前,山林权属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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