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 发文日期:2014—12-02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日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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