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于2001
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 二○XX年三月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的决定
2001
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
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
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
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
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
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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