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997
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6号发布
2007
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
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
64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以下简称企业
登记机关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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