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
第四条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格的技术人员。每个实验室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
第五条实验室的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够承担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中医药科研所需要的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二)了解中医药的基础知识,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
(三)熟练掌握本实验室有关标准操作规范;
(四)具备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工作态度,能及时、准确和清楚地做实验观察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实验室建设及其运行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应当具有与研究方向配套的系统、完备的专用或共享仪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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