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民工工资,并
将工资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
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
民工工资。
第六条建筑企业支付
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
报县清理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
条建设单位要监督承包企业发放民工工资,
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的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监督承包单位发放民工工资,提醒民工及时索要工资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拖欠
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建设单位须在十日内足额补缴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及时
足额补缴的,暂停办理后续相关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
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
承包企业拖欠
民工工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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