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九府发
[2000]26
号发布日期
:2000-10—1
执行日期
:2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
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并遵循
“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拆迁户、后销售商品房
"的总体原则,予以货币还房或异地安置(特殊情况也可就地还房)。被拆迁人必须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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