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
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
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
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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