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筑工程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拆除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不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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