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新
条例、新细则
)从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
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下面是
yjbys
小编为大
家带来的关于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继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
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后,
2009
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
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从新条例、新细则以及上述文
件入手,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
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
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
的内设机构。
”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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