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减少废弃物产生,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共同责任)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共同负有减少资源消耗、配合使用再生产品和分类回收再生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按照规定要求参与再生资源回收。
(政府责任)
市政府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战略研究,确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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