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原则
1.1各类动火应当严格
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
“三不动火
”(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和
“十不焊割
”(即:无电气焊操作证;不了解焊割材料内部结构及内部情况;不了解周围的情况
;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风,检测达不到要求;压力容器未采取泄压措施;动火处所可燃物未清除干净;与动火点相连的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封堵隔断安全措施;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处理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与其他作业相抵触时;明知有危险且影响外单位安全时,不得进行
电气焊作业。)。
1.2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之后
,才可动火。
1.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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