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废物的管理
(一)放射性物品使用科室应当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
(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三)放射性废物不得与易燃易爆
、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四)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放置相应衰减时间后方可转运。
(五)放射工作单位必须要严格执行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对新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工作。
(六)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快速
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快速
开展检测,严格防范
对食物、药品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隔离和应急求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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