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能,依法对水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
的安全职责: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下级机关和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水利安全意识;
(3)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
(4)鼓励和支持水利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定期组织召开
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
(7)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9)加强对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
保障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10)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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