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规则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试验地区附近。
2.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当注意
:①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
(油)容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②试验仪器应严密不漏气;
③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
(边高80~100mm)
;④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⑤工作时要戴上护目镜。
3.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
3kg,每种不得超过
lkg.随用随取,使用后
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4.遇水着火的物质
(如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
)做完试验后禁止丢人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着火的物质
(如废油、废有机溶剂
)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允许随意
乱放。5.一且发生着火事故,首先应撤出一切热源,关闭煤气、
乙炔气,天然气阀门和电门,通知消防部门,及时用砂子和石棉布整住着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6.在进行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
作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完后即关掉热源。
7.暑燃物,尤其是暑挥发的易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溶器内,不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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