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ily-2021
58 0

[其他] 21、艾宪松、周鹏以力为立;因适而试——从立法角度考量抽象危险犯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适用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2411份资源

院士

63%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2409 个
通用积分
374.4174
学术水平
69 点
热心指数
90 点
信用等级
19 点
经验
80997 点
帖子
2470
精华
0
在线时间
2299 小时
注册时间
2021-2-27
最后登录
2025-11-30

楼主
lily-2021 发表于 2025-10-25 07:23:53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目 录
引言: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从大陆法系的立法趋势来看,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刑法立法,其抽象危险犯的应用涵盖了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等。对上述犯罪起到了良好的调整作用,社会效果显著。应该说,抽象危险犯的扩张适用是有科学性和必要性的。在我国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引入抽象危险犯对污染环境类犯罪进行调整,虽然仍存有争议,但确是大势所趋。
本文首先对问题的提出作出说明,接着综合各国学术界成果,对抽象危险犯概念进行界定,然后通过分析国内外研究背景,再以德国立法为例,通过对比方法研究,综合国内实际情况,作出结论,提出建议。
以力为立 因适而试
———从立法角度考量抽象危险犯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适用
艾宪松13905342200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周鹏 15621291027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的形式日益严峻,刑法作为保护自然环境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地位无可替代。在污染环境类犯罪中引入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技术,也成为世界各国的选择。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类刑事立法已经为抽象危险犯的引入打下良好基础。为避免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环境保护 律师事务所 自然环境 方法研究 交通安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16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