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规模化养殖的环境行政监管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宋俊博
畜禽养殖作为一项传统农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2015年底,山东奶牛存栏130.6万头,肉牛存栏330.4万头,羊存栏2235.7万只,均位居全国前列。然而,畜禽养殖产业具有“低、小、散”的明显特征,养殖区域分散,集约化程度低,技术含量不高。《中国畜牧业统计摘要》数据显示,我国蛋鸡养殖主体仍以万只以下的中小规模养殖为主,约占全国蛋鸡总存栏量和全国鸡蛋总产量的63%,“小规模,大群体”的养殖特征仍然比较突出。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污水、固体粪便和恶臭气体,以污水和恶臭污染最为严重。粪便排泄物及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有机物,悬浮物和微生物致病菌。污染物数量大而且集中,引起的重金属污染也不容忽视,并且污水和固体粪便经常混杂在一起,给集中治理也带来了较大难度。《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牧养殖环境保护条例》等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其环境污染状况得到了一定控制。但对于非规模化养殖,法律规定并不明确,长期处于监管的真空,成为农村区域主要的污染源头。在目前督政问责的大背景下,如何监管非规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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