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安全工作现场规程
第1条为了进一步确保员工
在供电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
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站供电生产的具体的情况
,制定本规程。
第2条必须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
”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领导必须自我表率
。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供电工作(包括送、变、配、用电)的一切人员(包括运转
、检测、修理
、设计、安装、安全用电监察人员)。各单位可依据
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站主管生产的领导经批准后
执行。到用户去工作也应当严格
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4条(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低电压在
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低电压在
250伏及以下者。
(2)运转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用的电气设备在为采取封挂地线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以上(含
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5条供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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