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机制
近来,一些地方发生生产事故后,有些政府或主管部门采取各种必要、有效和可行的措施进行补救本无可厚非,但其做法往往是对当地出事故的行业来个
“全部停产整顿
”或“统统关闭
”,颇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之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此类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按照国际通行的安全生产原理,任何生产都不可能是绝对没有风险的,只是风险的大小不同罢了。《安全生产法》就是要确保生产事故的最小化。分析事故、灾难之所以再三发生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
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基本规则的制定和具体规则的执行上存在问题,即无法可依;第二个是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某些政府公共部门行为自利化,造成一些地方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或部门规定层层消解,即执法不严。《安全生产法》作为国家生产经营领域内所有单位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将会从根本上杜绝上述问题的产生。
一般而言,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则,才能对游戏过程当中
出现的犯规行为进行有效的裁判。如果事前没有相对完善、合理的游戏规则,那么面对游戏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就只能
“就事论事
”地解决,而不能有效地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原有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