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动火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必须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对于井下从事动火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措施:
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中的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中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门和相关颔导审批。
3、安监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制定
动火审批通知单。审批通知单应明确申请动火单位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通风科意见、安监科意见、矿长意见、总工程师意见。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项规定
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照相关规定
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斯是否超限,有无瓦斯积存。
5、机电队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
10m的井巷范围以内
,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各类气瓶要距明火
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
5米以上。各气瓶连接、
管接头、减压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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