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李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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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揭示和论证现代经济矛盾的基本理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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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 发表于 2005-5-15 17:20:00

阿名您好 您的推理是:马克思认定,只有劳动力的单纯生理耗费凝结为商品价值。资本家按劳动力单纯生理耗费付给劳动者工资,就等于付给了劳动者的全部价值。资本家就可以完全占有劳动者(无产者)凭借技能与技巧创造的商品价值了。因此,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剥夺了无产者按技能与技巧出售劳动力的权利。是这样理解吗?

您反对所谓公有制,就是反对让政府官僚替代资本家,继续剥夺无产者按技能与技巧出售劳动力的权利,继续让政府官僚无偿占有无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如果您主张私有制是不是应该主张那种完全的私有制,即地球(环境资源)的私、国家(社会)的私、企业(社会细胞)的私、资本所有者的私、劳动力所有者的私,都应该平等的主张权利。根据现代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不是更应该倾向劳动力所有者。 您是怎样认为的?

解读资本价值构成是全球生命的新生,是社会和谐的根本!http://blog.people.com.cn/blog/u/yo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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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名 发表于 2005-5-15 18:58:00

永新 您好

私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有一个形成与演变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工具归个人随身携带,逐渐演变为归个人所有。而另一方面,不归个人所有的土地和房舍就成为共有财产。这是最原始的公有制,即原始公社,是伴随私有制而出现的。

在原始社会末期,战俘被视为奴隶。进入奴隶社会后,当奴隶追求平等时,推翻奴隶制国家的军事首领按人口管辖权分配土地,建立诸候割据的封建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属于公有制;由国王分给诸候,也是私有制。在中国,当隶农或农奴希望支配自己开垦的土地时,最高统治者又消灭诸候割据,以官僚集团保护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在欧洲,消灭封建割据所依赖的是城市工商业的力量。而后,工商业资本家与劳动者以自己享有的权利为他人承担并履行义务,以此为前提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是又推翻封建官僚,建立资本主义的民主。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为他人承担并履行更多义务,谁在商品市场上享有更多权利。

从官僚集团保护个人私有制,到谁为他人承担并履行更多义务,谁在商品市场上享有更多权利,所依据的都是私有制。这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而不是任何个人的主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5 19:11: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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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名 发表于 2005-5-16 11:54:00

永新您好

来信收悉。您对上面的答复似乎还不满意。我补充如下:

11 楼 前两段复述我的观点,可以完全接受,不需要修改。但是,第三段,您提出的问题,“主张私有制是不是应该主张那种完全的私有制,即地球(环境资源)的私、国家(社会)的私、企业(社会细胞)的私、资本所有者的私、劳动力所有者的私,都应该平等的主张权利。根据现代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不是更应该倾向劳动力所有者”,恐怕是有歧义的。当马克思主张公有制,幻想共产主义时,也把它们解释为彻底的私有制,以为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我在12 楼的答复,可以把我的结论与这种说法区分开。

另外,您还问到:“根据现代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不是更应该倾向劳动力所有者”。我在12 楼已经说明,谁为他人承担并履行更多义务,谁在商品市场上享有更多权利。当然,更深入地分析,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还要为最低生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资本家剥削工人,就是因为工人没有享受类似的保障,不得不为生存竞争而廉价出售劳动力,使资本家有机可趁。而一旦提供了这两个保障,依次向上,每一个阶层的无产者都可以在出售劳动力时与资本家讨价还价,拒绝被资本家剥削,否则就从事比较简单或轻松的工作,甚至不为资本家做任何工作。

所谓社会主义,就是用资本家缴纳的税金,为无产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让无产者有能力与资本家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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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 发表于 2005-5-17 10:44:00

阿名您好

您的认识很有特色。世界上也确实存在剥夺劳动者按所创造的使用价值进行分配剩余价值的现实。您能简要谈谈用您的理论变革这种剥夺的思路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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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名 发表于 2005-5-19 15:34:00

永新 您好

我的思路很简单:只要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其他事情可以交给市场。

理由是,假设无产者有A、B、C、D、E五个阶层,当最下面的E层无产者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时,可以选择自愿失业,不需要与D层无产者竞争。于是,劳动力短缺,D层无产者可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索取更多劳动报酬。依次向上,每一层无产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专长,索取自己满意的报酬,否则就从事比较简单的、轻松的、低一层工作。

我的理论涉及很广,涉及哲学、经济学和历史社会学。其中,哲学是理论的逻辑起点,但为了便于理解,可以倒退过来分析。简单地说,在历史上,自从消灭了诸候割据,私有制就是平民百姓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为他人、为市场、为社会承担并履行更多义务,谁在商品市场上享有更多权利。于是,由于社会分工,资本家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组织生产与销售;无产者享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按劳取酬。而商品价值就是对商品享有的权利。当这个权利以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计量时,这个权利就与计量它的使用价值构成商品价值。在法律面前,对商品享有的权利可划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但如果用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计量,这种差异就消失了,只剩下使用价值的量的关系了。例如,对一辆小轿车的一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等于对一辆自行车的所有权。而使用价值的量取决于对客观对象的主观评价。客观对象不因我们的感觉而变化,但是,对它的评价因我们的感觉而产生,始终伴随我们的感觉而变化。这种评价构成客观对象的主观属性。它可以在人类的物质活动中转变为不因我们的感觉而变化的客观属性,而我们的观念始终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不可能转变为不因我们的感觉而变化的客观属性。所以,主观属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客观对象之中,而不仅仅是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的。所谓物质,就是它的全部属性的总和,其中既有客观属性,也有主观属性。而物质对象的任何属性都来自某种关系。所以,哲学的逻辑起点,就是对象之间的关系。

依据这个理论,我的主张是,因为改革开放前,农民被剥夺个人支配土地的权利,工人被剥夺自己开工厂的权利,商人被剥夺自由经商的权利,而改革开放,允许农民个人支配土地,也允许个人经商,于是有人当老板,有人为老板打工。只剩下国企职工默默奉献。所以,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应当全部无条件地划拨给职工基金。

其中,除中央企业需要积累经验,暂缓改制外,省级企业可依据改制与否,暂缓的划拨给中央,改制的划拨给地市。 ------ 与此相关,可同时撤销现有的省级行政机构。撤省消藩,提升地市。把现有的辖区内没有其他市的省级市与地级市提升为直辖市,把现有的辖区内还有其他市的地提升为省。 ------ 地市或新省市的全部国有企业的全部国有产权,全部无条件地划拨给统一的职工基金,由统一的职工基金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原企业职工的养老与失业保险,以及按公积金分配住房或贷款购房。养老与失业保险可委托保险公司支付。职工基金依据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依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出售企业产权。在这个前提下,出售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范,出售多少由市场调节,出售方式由职工基金与相关利益群体协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9 15:40:10编辑过]

16
永新 发表于 2005-5-20 10:33:00

阿名您好

我同意您以上的观点,因为正如任何一个家庭中,没有劳动能力的孩童和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都应该享有与这个家庭水平相应的生活水准。这是常识天理,我们做的是有不足,如部分下岗职工、退休老人、失学儿童、艰苦的农民尚未分享到我们祖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果,这是我们应该努力的地方。

至于对“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为他人、为市场、为社会承担并履行更多义务,谁在商品市场上享有更多权利。于是,由于社会分工,资本家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组织生产与销售;无产者享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按劳取酬。” 尚有疑虑:譬如一个省长、一个厂长、一个清道夫,他们的更多义务、更多的权利该怎样衡量,需不需要用他们所占用的他人劳动、社会成果、公共资源来做分母呢?

“资本家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组织生产与销售;无产者享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按劳取酬。” 这岂不是又把劳动者排斥在主人资格的管理权之外出卖劳动力继续做无产者吗?他们怎么来应付最起码的越来越来高的教育费用去保证竞争起点的公平和后代的发展呢? 根据您变革剥夺的理性。应该,凡是向社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是依附于生命的技能技巧和具体劳动。不论是在国企还是私企都有享受、管理社会成果积累再积累、剩余再剩余的权利!而不应该由人们用生命创造的物来僭越生命的权力!否则您思路的宏观举措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法落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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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名 发表于 2005-5-20 12:36:00

永新 您好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少数人占有、挪用或剥夺他人的劳动成果。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例如,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无产者没有生活保障,资本家趁人之危。而我们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原因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相同。

“资本家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组织生产与销售”,的确排斥了无产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这是因为,无产者没有对生产资料的经营风险承担任何义务,也没有必要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否则,假如经营失败,让无产者拿什么做赔偿?

在一切交换中,剩余价值应当在交换者之间合理分配。而分配是否公平,依据效用理论,取决于交换者达成共识,不得由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所以,禁止垄断。只要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就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剩余价值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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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 发表于 2005-5-20 19:53:00

阿名您好

是的“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少数人占有、挪用或剥夺他人的劳动成果。”“资本家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组织生产与销售”,就是最根本的、最勒命的垄断。压迫着劳动者根本就没有选择余地,更谈不上什么共识,自然也就不会有剩余价值的公平分配了。

根据资本的价值构成,任何企业的物力资本投入者也没有垄断企业管理的权力,劳动者━━人力资本投入者有权管理和发展物力资本社会属性价值构成和自己创造的各种成果,有权参与企业交纳社会费用后的社会剩余价值的公平分配。这样才能使社会的主人从无产者变为有产者,才会有事实在在的“赔偿”资格,主人成了大致平等的有产者才会有大致平等、自由、和谐的社会主义。我想这才是老兄变革剥夺,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20 19:56: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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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名 发表于 2005-5-20 21:42:00

永新您好

在资本家面前,从根本上说,只有追求利润的冲动,没有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的区别。同一资本家,在同一经营水平上,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才实现利润最大化。而资本家的成就,包括资本家的权利,来自已经为他人、为市场、为社会履行的义务。

在无产者面前,从根本上说,只有劳动报酬的多寡,没有职位或职业的区别。而劳动力的价格取决于技能与技巧。

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与购买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都是为了取得平均利润。资本家的职责,就是组织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而另一方面,无产者购买任何生活资料,生产劳动力,也象资本家一样,应当给无产者带来更多收益。但劳动力的生理机能每天都必须生产,而技能与技巧不需要每天都生产。所以,无产者如何组织劳动力的生产,这才是无产者的职责所在。

资本家的利润来源,应当仅限于组织一切生产要素,包括组织劳动力。因此,资本家有可能剥削工人。但只要购买劳动力给资本家带来的利润率不超过购买其他生产要素给资本家带来的利润率,就不能证明资本家剥削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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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名 发表于 2005-5-20 21:48:00

在无产者与资本家之间,没有法律规定谁是无产者,谁是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官员也没有权力指定谁是无产者,谁是资本家。在市场竞争中,组织生产要素,包括组织劳动力的人,就自然而然地成长为资本家了。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者管理企业,早已成为现实了。资本家就是无产者管理企业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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