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 您好
我的思路很简单:只要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其他事情可以交给市场。
理由是,假设无产者有A、B、C、D、E五个阶层,当最下面的E层无产者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时,可以选择自愿失业,不需要与D层无产者竞争。于是,劳动力短缺,D层无产者可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索取更多劳动报酬。依次向上,每一层无产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专长,索取自己满意的报酬,否则就从事比较简单的、轻松的、低一层工作。
我的理论涉及很广,涉及哲学、经济学和历史社会学。其中,哲学是理论的逻辑起点,但为了便于理解,可以倒退过来分析。简单地说,在历史上,自从消灭了诸候割据,私有制就是平民百姓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为他人、为市场、为社会承担并履行更多义务,谁在商品市场上享有更多权利。于是,由于社会分工,资本家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组织生产与销售;无产者享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按劳取酬。而商品价值就是对商品享有的权利。当这个权利以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计量时,这个权利就与计量它的使用价值构成商品价值。在法律面前,对商品享有的权利可划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但如果用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计量,这种差异就消失了,只剩下使用价值的量的关系了。例如,对一辆小轿车的一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等于对一辆自行车的所有权。而使用价值的量取决于对客观对象的主观评价。客观对象不因我们的感觉而变化,但是,对它的评价因我们的感觉而产生,始终伴随我们的感觉而变化。这种评价构成客观对象的主观属性。它可以在人类的物质活动中转变为不因我们的感觉而变化的客观属性,而我们的观念始终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不可能转变为不因我们的感觉而变化的客观属性。所以,主观属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客观对象之中,而不仅仅是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的。所谓物质,就是它的全部属性的总和,其中既有客观属性,也有主观属性。而物质对象的任何属性都来自某种关系。所以,哲学的逻辑起点,就是对象之间的关系。
依据这个理论,我的主张是,因为改革开放前,农民被剥夺个人支配土地的权利,工人被剥夺自己开工厂的权利,商人被剥夺自由经商的权利,而改革开放,允许农民个人支配土地,也允许个人经商,于是有人当老板,有人为老板打工。只剩下国企职工默默奉献。所以,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应当全部无条件地划拨给职工基金。
其中,除中央企业需要积累经验,暂缓改制外,省级企业可依据改制与否,暂缓的划拨给中央,改制的划拨给地市。 ------ 与此相关,可同时撤销现有的省级行政机构。撤省消藩,提升地市。把现有的辖区内没有其他市的省级市与地级市提升为直辖市,把现有的辖区内还有其他市的地提升为省。 ------ 地市或新省市的全部国有企业的全部国有产权,全部无条件地划拨给统一的职工基金,由统一的职工基金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原企业职工的养老与失业保险,以及按公积金分配住房或贷款购房。养老与失业保险可委托保险公司支付。职工基金依据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依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出售企业产权。在这个前提下,出售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范,出售多少由市场调节,出售方式由职工基金与相关利益群体协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9 15:40:1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