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灾防治规定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极有必要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依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依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件,在作业章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当中不允许随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极有必要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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