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和OHSMS
审核中的几个问题
笔者在近期的审核和验证过程当中
发现,有部分审核员对
EMS和OHSMS
审核中4.3.1,4.3.3
/4.4.6/7
条款理解不太透彻,对这几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因而在审核中遇到了一些难题。笔者就部分问题谈几点看法。
问题一:
4.3.1
和4.3.3
条款之间是何关系?审核时如何把握?
4.3.1条款主要是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对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是建立体系的基础,是初始评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准确运转
和实施了
4.3.1
条款的要求,才能准确建立
4.5.3
条款的目标和指标。目标指标是针对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而制定的,但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的控制不一定均通过建立目标指标进行控制,即不是所有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中高度风险均
要建立目标指标。如某企业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为:
①生产车间电能的消耗;
②1211
灭火器使用时哈力气体的排放;
③库房油品的潜在泄漏;
④锅炉异常时烟尘的排放等。该企业针对
①②建立了目标指标,针对
①③④建立了运转
控制程序和制度,从而对
4个重大环境因素进行了控制。
审核时,应首先把握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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