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的检验及不安全气瓶的销毁
一、气瓶的检验
(一)永久气体气瓶和液化气体气瓶的检验及试验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准许他人使用未经试验与检验的气瓶充装任何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
(1)在香港使用的永久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检验周期为
5年。(2)每个永久气体气瓶和液化气体气瓶在进行水压试验之前,气瓶外部须予以清洁与检验,而在切合实际范围以内
对其内部亦须予以清洁与检验,以查看其是否有表面缺陷、腐蚀及外来物。
(3)如果发现
气瓶内部有过量的锈或外来物,则不得再充装气体,直至除去锈或外来物。
(4)在对气瓶进行试验与检验后,并在充装气体之前,须在气瓶上盖印,以显示由该人进行了试验或检验及相应
Et期,以及气瓶在试验时所受的压力。
(二)溶解气体气瓶的检验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致使或准许他人使用未经检验
的气瓶充装溶解气体。在香港使用的溶解气体气瓶的检验周期为
12个月。气瓶的拥有人均须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内外部检验,每次检验的记录及检验人的姓名及地址等要妥善保管
。(三)气瓶检验员
气瓶检验员必须是能够胜任并经消防处批准可以从事气瓶检验的专业人员。
二、不安全气瓶的销毁
任何气瓶经检验人员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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