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器材检查制度
1、对安全设备、器材检查,分工明确
、落实责任、分头把关,机电设备检查由机电专业负责,安全器材检查由安全专业负责。
2、新购、租赁、借用的设备、器材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方可使用。
3、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论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9、锅炉压力容器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10、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井下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进行安全定期检查和更换,严禁超期使用,消防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11、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
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