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YGJ30:
首先,我认为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劳动价值论.至于不同的人可能思路不同,这是可以探讨的.我认为,我们首先应该回到SMITH那里去,看看他是在何种意义上坚持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也说他的经济理论是SMITH和李嘉图的继续和发展.下面我引用一段关于SMITH的分析:
在论述第二个问题是,斯密实际上从分配方面论述了商品的价值,他把历史分为两个不同阶段------"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野蛮社会"和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发生之后的社会。他说:"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5)又说:"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种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6)也就是说,只有当劳动私有时,生产耗费的劳动所生产的价值才会都分配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用它来购买相同的劳动量。当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产生后,他说:"所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7)"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取的权力;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8)在这种状态下,生产耗费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就不仅要分配给劳动者,还要分配给资本﹑地主。这时如果仍从生产方面和交换方面来考虑,斯密说:"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9)这里从生产方面来看,商品的价值仍等于生产耗费的劳动;从交换方面来看,商品价值就由分配后的三个组成部分所能购买的劳动的总和。
可以看出,SMITH是把还没有形成生产资料产权的原始状态作为劳动价值论产生的基本条件的.这时候只有人的劳动力的产权对分配起作用,因此,产品直接归劳动这所有.在有了生产资料的产权后,分配情况自然与以前不同了,价值论自然也应当有所不同.
其次,既然你说到要认识马克思理论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而且要与时具进,这个我赞成.那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也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呢?SMITH的理论体现了一种与时具进精神,区分了两个阶段,而马克思只坚持了第一个阶段,这是否算是与时具进?
请指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3 23:00:0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