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依据省政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
我厂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订我厂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一、约谈问责范围: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恶性事故的;
2、不按时整改或制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的;3、对安全事故隐患
控制不力,同期事故上升较大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4、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或经厂安全检查指出人不整改的;
5、对我厂影响较大的事件等其他情形。
二、约谈目的:
1、详细了解约谈范围以内
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情况;
2、研究事故的发生
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责任;
3、督促事故部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事故曝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4、按照相关规定
对事故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参加约谈人员:
在生产过程当中
发生一、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安全隐患
等,三日内由厂安
监科下发约谈通知书,厂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业务主管部门、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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