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就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按
“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应按照国税函
[1998]554
号的规定,受托方按
“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关于代建项目的核算问题,由于代建项目不属于
B公司的资产而是代管项目,核算也属于代为核算性质,因此核算方法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按照委托方确认的方式核算。同时在核算方式上必须满足税务上的要求,由于了
B公司不垫付资金,而且发生的发票都应
A公司的抬头,那么在设立业务流程上,所有工程资金支出,应走委托方的帐;也可以受托方设立专户,委托方的拨款专款专用,受托方不能体现垫资。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上,如果资金只是从委托方帐户核算,那么可以只设铺助帐,正式帐只是对收取的代建费进行核算。
如果受托方设专户进行核算,受托户应把代建工程整个流程体现出来,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
代建工程开发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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