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8 发表于 2026-2-28 13:07 
我的原话是:“因为斯密说在初期野蛮社会、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出现之前,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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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否认你承认劳动价值论适用于“野蛮社会”,那么我们就以你那个鹿与海狸相交换的例子来分析一下到底适用不适用。
首先,“海狸即河狸”,它不是生活在海里的动物,更不是鱼类,而是“栖息于寒温带和亚寒带森林河流沿岸”的“中型水陆两栖兽类”。(百度百科)
因此,在一个狩猎民族中,除了只会捕杀鹿或只会捕杀海狸的人以外,一定会有人既会捕杀鹿,也会捕杀海狸。
按照斯密假设的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当海狸与鹿的交换比趋向于大于1:2的时候,那些既会捕杀鹿也会捕杀海狸的人就会选择去捕杀海狸,甚至有些只会捕杀鹿却不会捕杀海狸的人也会去学习捕杀海狸。这样,海狸的供给就会增加,而鹿的供给就会减少,从而使海狸与鹿的交换比趋向于减小。
反之,如果海狸与鹿的交换比趋向于小于1:2时,那些既会捕杀鹿也会捕杀海狸的人就会选择去捕杀鹿,甚至有些只会捕杀海狸却不会捕杀鹿的人也会去学习捕杀鹿。这样,鹿的供给就会增加,而海狸的供给就会减少,从而使海狸与鹿的交换比趋向于增大。
因此,就每一次交换来看,海狸与鹿的交换比未必等于1:2,但在长期的交换中,两者的交换比必然会趋向于1:2。而这样一种交换比当然就是由捕杀它们所需的劳动的比例决定的。
请问,你否定得了一个狩猎民族中一定会有人既会捕杀鹿也会捕杀海狸吗?
如果你否认不了,那么你否定得了两者交换比的长期趋势吗?
如果你否认不了,那么你又凭什么否认劳动价值论适用于“野蛮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