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
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
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200t,雷管不得超过
500万发。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75t,雷管不得超过
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25t。地面分库贮存各
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
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 ...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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