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补偿
耗费补偿价值论构建了耗费补偿体系,指出一切耗费都必须补偿,无论什么耗费,也无论以什么形式什么性质什么人什么时间与空间的补偿,都必须补偿。而补偿具有两大区分:正常补偿与非正常补偿。
所谓正常补偿是指:一定的耗费能够自己带来对耗费的全额或超额补偿的情况。比如修建一间房子花去100万块,那么在其使用期限内,房子自身能够产生收入,以完全或超额补偿这100万块的成本耗费。当然了,在这期间房子所花费的成本并不单只这100万块,还有这100万的利息,和房子的定期不定期维保所产生的成本耗费。
而所谓非正常补偿则指:耗费自身在其产品续存期间,无法产生平衡其耗费成本的收入,从而需要其它方面的收入来补偿这一耗费成本。比如同样是上面这房子,它在房子的30年续存期间都无法产生100多万的收入来平衡耗费,于是只能从其它地方通过其它方面的收入来填补这一空洞。比如30年收入70万,于是有30万需要从其它方面其它地方取得别的收入,来填补这块空洞。
如何非正常补偿呢?如果是同一个人,那么通过他的以前或以后攒钱来实现非正常补偿;所以我们就不难发现人们通常是非常拼命地攒钱,因为不知什么时候,就需要作非正常补偿了。如果是不同的人,那么通过想办法多收别人的钱来补偿,无论这种收钱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因为填补空洞是硬性要求,无法绕过,无法蒙混过关。而要将这非正常补偿推给别人,就要一定的权势才行,才能转嫁出去,让别人承担成本。所以,非正常补偿又间接涉及到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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