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hhj发表在《价值的本质属性:代价耗费及其补偿》主题下的两段文字:“价值具有两个互相背反又互相联系的构成方面:效用与(获得这个效用的)代价耗费,这个代价耗费即是通常所说的‘费用’。”(沙发)“价值的效用--费用属性,我们可以换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角度就是‘耗费--补偿’,其中的补偿也就是效用的获得--效用是以补偿费用的意义而存在。”(7楼)
这两段文字表明,在hhj那里,“代价”和“费用”所表达的都是“耗费”的意思,都是必须通过“效用的获得”进行“补偿”的。因此,我们只能说,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就是他的“耗费”,而绝不能把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或“费用”说成是对他耗费的“补偿”,即绝不能说成是他所获得的效用。
然而在《某些人被“非正常补偿”搞得》中,hhj却完全否定了他自己的上述观点:“医院往往是先收押金的,那你是不是先找钱来交押金,才能检查开药治病?而找钱不是要先补偿,才有耗费吗?”(8楼)“押金就是对预料的耗费进行事先的补偿,对于患者来讲就是事先的非正常补偿。”(12楼)
这就是说,通过这个例子,hhj所要证明的却是,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如患者向医院交的押金),对这个人(患者)来说,根本就不是他的耗费,而是他所获得的对他耗费的补偿。
由此可见,hhj上面的这些发言绝对就是“楚人有鬻盾与矛者”的现代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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