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341
为了有效遏制和打击惩处虚假陈述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006年1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证券法》(2006)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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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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