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343
另外《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罪名相应地由“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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