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为建立职业危害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安全事故隐患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
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
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
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单位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全权负责
。(3)、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科和所在车间、班组报告。
各级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隐患
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4)、单位应当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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