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当中
,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1.3.1.1
轻伤事故的发生
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进行上报
厂长。1.3.1.2
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
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
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
,必须查明事故的发生
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应从严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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