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了切实做好
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备
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的位置
。3.因故拟对在用起重机械停止使用
1年以上或到定期检验时间需停用的,应当封存该设备,并在
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监科书面申请报停。
4.当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
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并告知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
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6.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2年,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为
1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
前,主动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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