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08
GJG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身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
(二)侵害的客体
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具体而言,这种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信息公开制度,违背了上市公司所应承担的披露义务,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楼主: 新安客
|
997
0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08 |
扫码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用户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