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15
【定性与处罚】
2006年3月6日,证监会下达“证监罚字〔2006〕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GJG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04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61条“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1999)第177条第2款所述“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依据《证券法》(1999)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GJG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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