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30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7.4.3条“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上述公司、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告;
|
楼主: 新安客
|
1516
0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30 |
|
已卖:429份资源 泰斗 18%
-
|
| ||
|
|
扫码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用户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