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690
《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为结果犯,“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的损失很难认定,加之,犯罪主体、披露对象范围小、披露方式没有涵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这些不足给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困难,影响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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