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总司 2026 年 10 月发布的《科研中负责任使用生成式 AI 动态指南》第 4 版,24 页,属于 ERA Forum 的利益相关方文件。它按三类主体分别给建议:研究者、研究机构、资助方;正文之外还专门有一节处理代理式 AI(agentic AI),以及一节列出尚未定论的开放问题。
三句话定调
文件的立场可以压成三条。
第一,责任始终在人:使用 AI 的研究者与其所属机构对研究内容的完整性负责,AI 的贡献必须有人类监督与核验。
第二,AI 既不是作者,也不是共同作者,更不是所有者——文件写得很直接:署名意味着责任,而 AI 无法承担责任。
第三,透明与披露是建立信任的前提,但披露什么、披露到什么程度,文件给的是判断标准而不是清单。
披露的阈值:什么叫「实质性使用」
这是全文最实用也最容易争议的部分。文件区分了两类情形:如果只是语言润色、格式调整这类辅助,不构成实质性使用,不必披露;但如果是解读数据分析、做文献综述、生成研究思路这类会塑造或影响人类判断的使用,就应当披露。文件给的判断线索是:当 AI 的使用影响或可能影响研究方法、工具或结论时,最适合披露;拿不准的时候,建议披露。
披露的内容也被要求具体:用的是什么工具或系统、用在哪个环节、做了怎样的监督与核验。文件同时承认一个麻烦:生成式与代理式 AI 对同一提示可能给出不同输出,因此提示词、日志、模型版本、参数是否记录,由作者自己决定——这句看似松,实际把举证责任留给了研究者。
敏感材料与代理式 AI
文件对敏感信息的处理有两层。研究者层面:保护未发表或敏感的工作(自己和他人的),注意在把受保护信息交给 AI 工具时的知识产权问题。机构层面更硬:如果经过适配性评估后让一个 AI 代理访问敏感信息,机构仍需对代理如何使用这些信息负责,并承担泄露的问责。
代理式 AI 那一节引用了 OECD 2026 年的工作定义——目标导向、具备一定自主性、在较少持续人工干预下行动。文件明确它不是生成式 AI 的替代品,而是更进一步的一层;正因为它「自主」,反而更容易模糊问责链条,所以基本原则不变:最终伦理责任与法律问责仍在人类研究者身上,任何代理产出都要经人类验证。
机构与资助方:评估场景最敏感
给研究机构的建议集中在治理:关注质量、透明、诚信与数据保护,尤其对筛选、排序、优先级判定、排除这类会直接影响人的环节,要求更高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
给资助方的建议里有一条值得单独记:要求申请者透明披露 AI 使用,同时不要让披露本身成为惩罚理由——文件用了「无需担心被处罚」的表述,理由是只有这样才能拿到真实的使用信息;与此配套的是「欢迎实验」,但实验必须在高透明度下进行。评审环节的红线也写明:不得向 AI 披露未发表的申请书与稿件,注意模型引入或放大的偏见,并对科学质量与优劣的判断保持完全责任。
还没定的事,文件自己列了出来
第 4 版没有假装所有问题都有答案,而是把开放问题摊开:披露的阈值到底划在哪、披露到什么颗粒度才算「有意义」而不成为行政负担、不同产出类型(数据集、软件、论文、代码)是否该有不同披露方式、以及是否需要一套全球统一的披露标准。文件说这些会由一个专门的工作轨道继续推进。
对我们这种课题组怎么用
如果是研究生或课题组负责人,能直接落地的是三件事:在组内明确「哪些环节算实质性使用」并写进规范;在论文的方法或致谢里按「工具—环节—核验方式」三要素披露;对涉及未发表数据或合作方敏感材料的任务,先做一次适配性评估再决定是否让 AI 接触。如果是机构或基金管理部门,重点看评估与评审两节的边界条款。
文件按 CC BY 4.0 授权复用(另有 Commission Decision 2011/833/EU 的复用政策),转载注明来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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