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爱护眼睛一样捍卫媒体报道权
童大焕
2007年6月24日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两条规定。删除这两处引起了舆论广泛争议和批评的规定,显示了立法者重视民意的态度,也显示了我国立法观念在媒体问题上的重大进步。
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7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把新闻媒体的报道置于地方政府的控制、管辖之下,显然是给地方政府预设了“全知全能”和“道德完人”两个前提,而这样的前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此次草案的二稿修改,认为一稿的限制性规定,“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这是正视现实的理性回归。
理论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既不是全知全能的能力上的超人,也不是没有任何利益追求的经济上的超人,它本质上也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和能力局限。在很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地方政府往往是作为利益的相关方出现,有时即使地方政府非为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但出于“家丑不外扬”的心态,由它们来管理媒体的报道,由它们来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往往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瞒报、漏报和选择性报道将是常态。这样一种状况,不仅对于上级掌握正确信息以进行正确决策不利,而且对于社会公众及时掌握和应对迫在的风险也不利。从SARS事件,到松花江污染事件,再到眼前厦门的PX事件,我们一再经历和验证这样的事实:面对突发事件和可能的突发事件,一旦信息不能走在事件发生的前列,事件的扩张和蔓延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乃至迫在的损害。
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无处不在的喉舌。”作为“无处不在的眼睛”,新闻不仅是公众的眼睛,同时也社会管理者的眼睛。在信息不对称的科层制行政管理体制下,它往往是各级管理者最真实准确而又最及时全面、最值得信赖的信息源之一。失去了这双“眼睛”,再伟大的管理者都无力摆脱自己闭目塞听的“抓瞎”命运;失去了这双“眼睛”,再聪明的人都无法准确预知自己即将面临的危险从而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么说:人权始于知情权。
媒体的权利涉及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一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律应该应致力于保障而非限制媒体在调查采访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权利,尤其包括对政府监督的权利;而对于政府,则要特别强调其信息披露的责任,而非反过来赋予其信息管制的权力。
当然,媒体自身亦不是全知全能的存在。但即使是在真相还不那么明朗的条件下,媒体公布了一些不那么准确的消息,甚至引起局部的不安,也是情有可原的。除非媒体是故意传播虚假消息,否则它就有不被追究的特别豁免权。因为在很多未明真相的突发事件前,社会哪怕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并采取了过度的防范,也比采取若无其事而不加防范造成的损失要小。另外,真相往往是一个逐渐抵达的过程,有时是被隐藏和隐瞒的真相不断被挖掘的过程,有时也是一个科学不断抵达真理的过程,SARS事件再清楚不过地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艰难过程。在此过程中,即使有些媒体一时不能穷极真相,甚至发表了不准确的消息,但在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中,媒体的充分竞争,会自然地修正偏差,趋近真相。如果非要等到真相出来才准予报道,不仅使社会丧失共同面对“不明真相”的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风险,而且有可能因为媒体失去竞争与博弈,从而使谬误取代了真相,使真相永无浮出的可能。比如在SARS问题上,国家最权威的疾控中心一开始不是言之凿凿地宣称为衣原体病毒所致吗?事实证明,那不是真相。
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永远都在面对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复杂世界,这样的世界,需要媒体张开无数双眼睛,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来看守,而不是只有政府一双眼睛。否则,我们就像泰坦尼克号巨轮,政府的眼里仍是歌舞升平阳光灿烂,但那前方的暗流中,已然是巨大的冰川在迎接巨轮的没顶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