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企“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
四、公企“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市场机制安排,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劳动者报酬:同2;
4、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
5、特殊贡献方回报:相关个人或集体有权在一定是时限内独享扣除以上各部分之后的“剩余增益额”,其内部分配关系由市场机制形成或由各方“充分博弈”形成。
说明:上述“二”和“四”所述的机制是不完全协调的,其间的冲突该如何管理好,其博弈成本该如何控制好,则是又一个重大课题。笔者以为,其中的关键是设置好相关各方的合理数学比例,即合理确定各方利益的上限与(或)下限及其变动的基本条件。笔者的初步设想如下。
§19 公企内影响各方利益边界的主要因素
五、公企内影响各方利益边界的主要因素:
1、公有资本所有方的权益与责任:保障资本的生产性和扩张性(即保障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国家和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及其增进(即税收、分红或利润上缴、劳动报酬、特殊贡献方回报等的合理增益),履行其他正常的企业社会责任。
说明:与私企的唯利性不同,公企在保障资方权益增进的基础上,还强调兼顾性,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抑了“资方权益”,但制度性保障却使其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处于不断增进之中。因而,资方的合理利益边界是:保障达到一个基本的利益增进率,该比率一般而言会略低于私企的平均利益增进率,但因战略性优势地位而带来特别利益增额时例外。
2、劳方的权益与责任:在保障资方利益增进的基础上,保障自身利益及其逐渐增进,为此须以特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确保企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进而推动企业各方面能不断进步、发展。
说明:劳方的地位和权益一般而言是优于私企的劳方的,但其权益的增进率必须合理确定,其下限是不低于(略高于)私企劳方权益增进率的“平均值”,其上限是不损害资方的权益增进率(略低于私企资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和特殊贡献方的权益增进率(不低于或略高于私企相应方的平均权益增进率)。
3、特殊贡献方的权益与责任:特殊贡献方要么属于资方从而有资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要么属于劳方从而有劳方的一般权益与责任,并有自己独有的如下权益和责任:在保障企业各方权益适当增进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限内独享必要扣除后的“剩余特别增益额”——对此可称之为“特别增益领先一步享有权”。
上述各方的权益增进可用下图表示:

从上图可知: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盈利的增加,特殊贡献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在增加,劳方和资方收益的边际效应却是在下降。当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各方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也会不断得到调整。
§20 公企利润率较低或亏损时各方权益减少机制
六、公企利润率较低或亏损时各方权益减少机制(要点):
1、向国家纳税:依法调减;
2、特殊贡献方权益:大量减少或取消(极端情况下还会有负收益);
3、资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特殊贡献方);
4、劳方权益:以一定比例减少(减少幅度小于资方);
5、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同4。
参考文献:
1、《资本论》(德)卡尔·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出版
2、《<资本论>的逻辑》田光著,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3、《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许涤新著,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4、《社会主义经济学原论》刘诗白主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
5、《什么是按劳分配(一)?》人大经济论坛钟建民(zjm0328)2009-7-19日帖子,网址为https://bbs.pinggu.org/thread-49950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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