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首先涉及的是货币本位(monetary standard)的问题。
货币发行机构的最初形式就是钱庄。
你把一笔金银(或其他重要的实物资产)存入钱庄,钱庄同时给你一张纸质凭证。这张纸质凭证实际上就是钱庄给你打的“欠条”:说明你与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张纸质凭证对你来说可能很有意义——如果这个钱庄在你所到之处很有名气、很有实力、很有地位的话,比如,这个钱庄资金实力极其雄厚,在全国甚至国外都有分店,这个钱庄向你承诺,该凭证的持有人(无论是不是最初的金银存入者)可以在它的任一一家分店凭此纸质凭证换到事先约定好数量的现金或现银。如果你相信只要拿到这个纸证凭证,就可以在指定钱庄随时换到现金现银,别人也相信只要拿到这个纸质凭证,他们也可以在如此这般,你与别人的交易就可以不必动用大笔金银实物,而只通过这个纸质凭证交易就可以了。这个纸质凭证,也就是人们称作“银票”的东西。
“银票”事实上就起到了货币的作用。它的发行是以金银等实物资产为本位的。
随着交易的扩大,人们对交易便利的追求,银庄会发现,人们不会同时向它兑换所有银票标示的金银,即使它实际开出(即发行)的银票的票面值经常地大于它实际具有的总金银储备量,并且,人们越是看好它的地位,越是相信它的实力,票面值与实际值的差异就可以越大。也就是说,钱庄可以超额发行银票。这种发行是以钱庄的信用为基础的,或者说,以信用为本位。事实上,这就是信用货币的雏形。当然,即使以信用为本位,银票仍然是钱庄的负债。因为任何银票持有人都可以随时找它来“结账”。
后来,国家的中央银行垄断了这样的信用货币业务,充当了唯一合法的信用货币(银票)发行者。国家对信用货币(纸币)的发行,不需要任何实物准备,依靠法律力量强制发行,让人们接受。
信用货币的地位,最终取决于国家或政府的地位。一个不稳定且薄弱的政府,其货币很难有“信用”而言——人们不愿意持有以它的信用保证的货币。
说到底,货币发行者是货币持有者的最终清偿人,即货币发行者对货币持有者负有最终清偿义务,即货币持有者最终可以找货币发行者“结账”,即货币发行者是货币持有者的债务人。只不过,我们要看,这样的债务是以什么为基础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