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主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三位债权人。 2009年 1月 1日甲公司将旗下1栋物业无偿转让给乙公司。
2009年6月1日 A公司向法院提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2009年9月30日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日,但甲、乙公司的交易一直到2011年9月30日都未被 A、B、C三位债权人发现。
如果2012年3月1日,B、C公司发现了甲、乙公司在 09年元旦的这笔交易,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了该栋物业。
请教下:
1、 该栋物业变卖后的现金,由A、B、C三位债权人分配,还是仅分配给 B、C两位债权人?
2、 如果由B、C两位债权人分配,那么是根据两位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还是平均分配?
3、 如果该物业变卖后的现金超过 B、C两位债权人对甲公司的债务,那么剩余的现金如何处理?
非常感谢。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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