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个人很有钱,有一天突发奇想,和另外一个劳动者签订一个合同:让劳动者每天背着这个有钱人爬一个小时,作为报酬,每天给他500块钱,并且实行按次付费,假如这天劳动者旷工了也没事,不过没钱,合同期为三年。(参见余华《兄弟》下李光头的做法)
这个合同是完全的吗?粗看好像蛮完全的,规定了工作的报酬,也规定了不工作的报酬,但其实它是不完全的,它没有规定万一背他的时候摔个跟头怎么办,给不给钱。也没有区分摔他一根头是因为劳动者不爽了故意搞他,还是因为体力不支或是地面不平。也没有规定他要是哪天太忙或者心情不好劳动者要背他他不肯还给不给工钱。
有必要把这些都写进合同里去吗?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多数劳动者还是愿意好好背他的,毕竟一个月30*500=15000是个相当不错的收入了,你摔他一跤,他说不定就不肯雇你了,尽管合同里也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但他说要终止你能有什么办法,打官司你打得赢吗?而你如果好好干他应该也不会赖帐,毕竟,这个钱对他来说是九牛一毛,你让他爽了,他不在乎这几毛钱。
在这个例子里,这个有钱人就是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我觉得翻译成残余更好,因为surplus有时翻译成剩余)的索取者,因为他是共同生产中产生回报的主要决定者,剩余控制权在文献中有时也称为权威(authority),有时也把这种情况叫做套牢(hold up)问题,说的直白一点,有钱屌就大。
再举个例子,比如你去地下钱庄借钱,也许对方连合同都不跟你订,但你敢赖帐吗?你不要命,你是不是也要为妻子儿女想想?
这个只能算是个例子,不算是模型,hart与他的合作者在添加了一系列技术性假设,同时利用了合作博弈的一些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得出了大名鼎鼎的GHM模型,很多经济学家并不喜欢这个模型,我猜测这更多的是因为价值观上的反感,当然说出口的是对于建模方式的非议。